第3條
1. 國內營造工程以往常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起重吊掛作業,惟近年國內營造工程建案有朝向大規模、高樓層之趨勢,且都會區工地腹地日益狹小,致營造工程使用吊升荷重在未滿三公噸之塔型伸臂起重機、升高伸臂起重機、升高鎚頭伸臂起重機等塔式起重機日漸增加,為加強對該等機械管理,經與業界取得共識,爰修正第1款適用範圍,擴大將塔式起重機皆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並酌修文字。
2. 查國內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人員從事作業,主要用於廣告招牌業及起重工程行業,依法應為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且為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考量人員墜落風險,對比目前載運勞工之吊籠、營建用升降機等機具,皆不分噸數全數列為危險性機械管理對象,爰修正第2款將具有搭乘設備(包含直結式及吊掛式)之移動式起重機均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並酌修文字,以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