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第1點新訂項項: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應提供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則)第42-4條規定辦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並依訓練規則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