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明定外送服務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法規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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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外送服務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1. 應約定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契約予外送員留存之義務,確保外送員得以掌握契約內容,避免資訊不對等。
2. 為防止外送平臺業者單方調整約定內容侵害外送員權益,強化契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應約定外送員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未經外送員同意不得片面變更。
3. 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藉本法施行與外送員重新簽訂外送服務契約或透過更換簽約主體影響外送員既有權益,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因配合前開法律規定,重新與外送員簽約,外送員原有服務年資應併計;如係因組織調整、業務移轉致契約主體變更,而改由其關係企業與外送員簽約者,外送員原有服務年資亦應併計,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4. 又前開所稱關係企業,參照「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係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關係之企業。併予敘明。
1. 應約定基本報酬計算、給付期間及報酬明細表應載明等有關事項。
2. 另本法僅提供外送員未來有公式可依據每筆訂單實際完成時間來預測及驗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基本報酬金額是否合理,並未規定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計算方式僅得以時間計算,如雙方約定以里程或其他方式計給,尚無不可,惟如雙方約定之方式所計算之報酬金額低於依該法規定標準所核算之金額,業者即應該補足差額,以確保外送員獲得合理之基本報酬保障。
3. 復為使外送員因消費者失聯、合作商家取消訂單等「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外送訂單無法完成之情事時,仍得獲取一定金額之報酬,爰約定外送平臺業者於查證前開情事後,應以不低於該筆訂單實際已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之標準,給付基本報酬。
1. 應約定外送員停權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有關事項。
2.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公告停權事由及期間規定,且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公告停權事由及停權期間,應符合明確性、可歸責性、公平性及比例性原則,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不利對待外送員。
3. 另規範外送平臺業者於通知外送員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載明之資訊。其中外送平臺業者所提供之事實發生區間,除顯有正當性且屬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逾3日,以利外送員確認相關事實,據以判斷是否提出申訴。
4. 復參照本法之規定,約定外送員得終止契約並請求經濟補償之情形。
5. 外送平臺業者若與外送員成立勞動契約,於參考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定定型化勞動契約時,應注意內容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與受僱外送員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等規定,而非依據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併予敘明。
1. 應約定外送員提起申訴及救濟之有關事項,包括申訴救濟之範圍、期間及方式。
2. 為盡速弭平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爭議,並課予外送平臺業者建立內部申訴管道以即時處理申訴之義務,約定外送員如遇爭議,可先透過外送平臺業者之內部申訴機制處理,外送平臺業者並應儘速依相關程序處理,並於合理期間內回復處理結果。另通知外送員申訴結果、其判斷理由及相關事證時,其事證如涉及保護檢舉人或相關第3人之隱私及安全,得遮蔽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後提供事實要旨予外送員。
3. 另應約定外送員針對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逕依本法規定向獨立處理小組提出申訴時,外送平臺業者除應於合理期間內回復處理結果,且如申訴成立,外送平臺業者無正當理由時,須於一定時日恢復外送員之帳號權利及其他相關權益,並依已公開揭示或約定之補償措施辦理。
1. 應約定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之投保種類、額度及外送平臺業者得暫時停止投保及後續恢復保險之有關事項。
2. 另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員之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規定,並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一定期間內完成投保,確保外送員執行職務前即具備基本保障。
3. 另應約定外送平臺業者得強制外送員下線、暫時停止辦理投保之要件,及外送員欲重新上線恢復投保之申請方式,以及外送平臺業者所須受理之時間,以資明確。
1. 應約定外送員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有關事項,包括申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期限及外送平臺業者給付期限等。
2. 復為避免外送員以不當方式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保險費或就同一保險費向不同外送平臺業者重複申請支付,爰應約定如有該等情事,外送平臺業者得要求外送員返還已支付之保險費,並得依外送服務契約約定之程序處理。
應約定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遵循之基本流程。又實務上,常有外送員已依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送達地點資訊完成送達後,消費者另要求變更送達地點之狀況,考量此類要求可能增加外送員額外時間、成本及交通風險,且已超出原訂單約定範圍,爰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相關處理機制,且不得強制外送員同意配合變更送達地點。
應約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專人服務聯絡方式。
1. 應約定外送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事項,包括外送平臺業者於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且提供外送員之行車路線不得途經該區,以降低外送員執行外送服務之職業安全風險。
2. 明定外送員應遵循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應約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之爭議處理機制,且外送服務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外送員之解釋。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約定給付之報酬低於本法規定之最低標準。
除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外,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再約定其他扣減報酬之事由。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要求外送員負擔其營運所須之成本。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將其所提供予消費者或合作商家之各項優惠措施之成本轉嫁予外送員負擔。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不經調查,即要求外送員就消費者客訴找付金錢短少或拒絕給付之情形,負擔或自報酬扣減。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將不可歸責於外送員而未完成之外送服務訂單成本轉嫁予外送員負擔。
基本報酬不含獎金,爰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將獎金計入基本報酬之數額。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不當抽取外送員之小費。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外送員上線或因拒絕接單或下線得予不利對待。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要求外送員僅能與其成立外送服務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