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參考聯合國全球化學品分類及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以下簡稱GHS)紫皮書規範,因藥物屬於蓄意食入或使用於人體以獲取效果,不適用GHS規範,且依藥事法規定,所稱藥物,包括藥品及醫療器材,並已納入管理,爰本規則將其排除適用。惟查109年制定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3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醫療器材之管理,應適用本法之規定,藥事法有關醫療器材之規定,不再適用。」,考量藥物之藥品及醫療器材已分屬不同法令業管,爰將第3款之藥物修正為藥品及醫療器材,分別明定排除適用,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