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項: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款:1. 協助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擬訂復工計畫。
款:2. 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
款:3. 職業災害勞工功能性能力評估。
款:4. 增進或恢復職業災害勞工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
款:5. 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器具、設備、機具與工作環境改善等需求評估,及合理調整或職務再設計方法之建議。
款:6. 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及後續復工情形之追蹤。
款:7. 其他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協助。
項:為辦理前項事項,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視實際需求,協同其他科部主治醫師,對職業災害勞工進行需求評估後為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實施實地訪視。
修法理由
1. 第1項第1款酌作文字修正。
2. 第2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