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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修正對照(114.12.23)

對照

2

修正

2

新增

0

橘色=修改藍色=新增

第13條

修正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1. 協助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擬復工計畫。
2. 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
3. 職業災害勞工功能性能力評估。
4. 增進或恢復職業災害勞工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
5. 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器具、設備、機具與工作環境改善等需求評估,及合理調整或職務再設計方法之建議。
6. 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及後續復工情形之追蹤。
修法理由

1. 第1項第1款酌作文字修正。

2. 第2項未修正。

第30條

修正
修法理由

1. 定明本次修正之第19條附表,自115年1月1日施行。

2. 第1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