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專區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修正(115.07.09)

對照

4

修正

1

新增

0

未修正

3

橘色=修改藍色=新增灰色=未修正

第1點

修正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管理,提昇教育訓練品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第項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修法理由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將授權依據由第32條第2項調整為第3項,處罰依據由第48條第4款調整為第5款。

第3點

未修正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訓練單位違反本規則規定之行政處分案件,應視違反情節,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處分書稿(如格式1),連同有關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後,通知受處分人。
修法理由

第三點文字未修正;所屬格式1配合法源及處分資訊公開規定修正。

第4點

未修正
違反本規則罰鍰處分之繳納期限,為送達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原處分機關應擬具催繳通知書稿(如格式2)催繳之。
修法理由

第四點文字未修正;所屬格式2配合法源條次修正。

第7點

未修正
訓練單位違反本規則之案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
修法理由

第七點文字未修正;附表標題配合法定授權項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