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點
項: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管理,提昇教育訓練品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第5款處理訓練單位違反同法第3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修法理由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將授權依據由第32條第2項調整為第3項,處罰依據由第48條第4款調整為第5款。
法規專區
4
1
0
3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將授權依據由第32條第2項調整為第3項,處罰依據由第48條第4款調整為第5款。
第三點文字未修正;所屬格式1配合法源及處分資訊公開規定修正。
第四點文字未修正;所屬格式2配合法源條次修正。
第七點文字未修正;附表標題配合法定授權項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