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項:主旨:修正「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並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生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公告事項:修正「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如附表。
修法理由
1. 本法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 本 法 之 部 分 規定。」,勞動部前於103年9月26日以勞職授字第一0三0二0一三四八號公告訂定「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並自103年7月3日生效。
2. 鑑於本法於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修法重點包含強化營造工程業主源頭防災責任,及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機制,為使公共行政業等行業適用規範與本法銜接,爰修正「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如附表,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