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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中小企業新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作業要點修正(115.03.02)

對照

3

修正

3

新增

0

橘色=修改藍色=新增

第4點

修正
本要點補助新購之合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如附

第7點

修正
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表)。
(2)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
(3)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替代。
(4)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企業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人數證明。但自營作業者得以檢附切結聲明未僱用勞工替代。
(5)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6)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7)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1. 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證書影本。2. 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8)補助款領據(附表)。
(9)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10)如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事,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

第8點

修正
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