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第2點修正項項: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使勞工確實使用,並訂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據以執行舊條文差異推動。
點第4點修正項項:第二點所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目目:(1)作業安全之評估機制及處理措施。目目:(2)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目目:(3)車輛安全檢核項目。目目:(4舊條文差異5)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危害預防措施。目目:(5舊條文差異6)合理派單。目目:(6舊條文差異7)事故處理。目目:(7舊條文差異8)成效評估及改善。查看附表3
點第5點未修正項項:前點第1款所定作業安全之評估機制及處理措施,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前,應依附表1辦理外送作業危害辨識及評估,並採取相應之處理措施。查看附表1項項:前項危害辨識及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目目:(1)外送作業風險。目目:(2)配合裝備。目目:(3)個人防護設備。目目:(4)風險評估。
點第7點修正項項:第四點第3款所定車輛安全檢核項目,為雇主對於外送作業使用之機車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於外送前,除應依附表2辦理車輛安全檢核外,並應依交通部公路刪除文字總局訂定之機車外送交通安全指引及交通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以防止交通事故災害發生。查看附表2
點第8點修正項項:第四點第4舊條文差異5款所定戶外高低氣溫環境引起之危害預防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目目:(1)雇主使勞工於戶外高氣溫環境下從事外送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6條規定,並參考勞動部訂定之高氣溫作業舊條文差異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措施。目目:(2)雇主使勞工於戶外低氣溫環境下從事外送作業,應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舊條文差異局發布之低溫特報資訊,提供多層次保暖、透氣之工作服,對於易因戶外低溫導致惡化與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勞工,應隨時注意其身體健康狀況,避免使其長時間從事戶外作業。
點第9點修正項項:第四點第5舊條文差異6款所定合理派單,為雇主使勞工從事外送作業,應評估行駛里程、交通情形與交通法令、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點等因素,並透過程式設計或演算法則等方式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派工作。
點第10點修正項項:第四點第6舊條文差異7款所定事故處理,為雇主於勞工從事外送作業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應於8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目目:(1)發生死亡災害。目目:(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目目:(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點第12點修正項項: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前,應於事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舊條文差異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執行外送作業前,應於事前告知該個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項項:前項所定事前告知,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目目:(1)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執行外送作業期間,應確實使用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連絡機制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新增條文本段為新增內容目目:(2)同一時段執行二個以上事業單位交付之外送作業產生之風險。目目:(3)執行外送作業期間舊條文差異時,未遵守交通法令規定之風險。
點第14點新增項項: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1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42-4條規定,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宣導、事故處理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事宜;屬外送平臺業者之事業單位,並應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10條、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保險投保、事故處理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事宜。新增條文本段為新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