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界定立法目的、主管機關權責與本法重要用詞。
法規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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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立法目的、主管機關權責與本法重要用詞。
明定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並管理外送平臺;具有僱傭關係時,原則上回歸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律。
明定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並按勞動、交通、經濟、衛福、金融及數位發展事項劃分權責。
定義外送員、外送平臺業者、契約、報酬、停權、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合作商家、運費、貨款及每筆訂單等十三項用詞。
規範外送契約、報酬、停權與終止、申訴、保險、離線休息及職災保險費負擔。
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保障外送員取得契約及同意變更的權利。
設定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下限、定期給付與報酬明細義務,並要求保存報酬清冊5年。
要求平臺提供訂單時先揭露預估報酬、取送地點及其他重要資訊。
限制平臺僅得在外送員特定違法或違約且情節重大時終止契約,並須說明理由、負舉證責任及提供申訴。
規範外送員得終止契約的事由、30日行使期間,以及特定終止情形下的經濟補償。
要求平臺建立涵蓋報酬、不利決定與服務爭議的申訴制度,並就契約終止爭議設置含工會代表的獨立處理小組。
要求平臺在外送員提供服務前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並規範保險期間、範圍、金額與契約交付。
保障外送員自行決定上線、接單、下線與休息,平臺不得強迫或作成不利對待。
外送員自行透過職業工會或本人參加職災保險時,得向一個外送平臺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的保險費。
規範消費與商家契約、天然災害停止營業、資訊安全、紀錄保存、職災通報及教育訓練。
要求交通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平臺與消費者間的定型化契約規範。
要求經濟主管機關公告外送合作契約範本,並要求平臺在契約成立後7日內交付契約。
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須在該地區停止營業並通知商家及外送員。
要求平臺遵守個資法並維持程式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交通主管機關得要求安全維護計畫。
要求平臺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資訊。
要求平臺保存消費者訂單、費用、退費、瑕疵處理、契約及客服投訴等紀錄至少2年,並接受調閱。
要求平臺保存合作契約、招攬、訂單、爭議與貨款紀錄至少2年,並接受調閱。
要求平臺保存外送服務契約、服務與上線期間、停權、不利決定、契約終止及教育訓練等紀錄至少2年。
外送服務期間發生死亡或1人以上住院的職業災害時,平臺須在8小時內通報並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要求新加入及持續提供服務的外送員完成職安、交通、食品衛生與其他必要教育訓練。
外送員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時,平臺須在改善期內完成安全講習,完成前不得使其提供服務。
規範違反本法的罰鍰、改善命令、按次處罰及處分資訊公開。
依違反事項分級規定10萬元至50萬元、3萬元至30萬元、3萬元至15萬元或2萬元至10萬元罰鍰;職安教育訓練違規依職安法處罰。
經處罰鍰時應公開業者與處分資訊、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規範受委託第3人的適用、施行細則授權及本法施行日期。
平臺將外送服務委託第3人且由第3人與外送員締約時,該第3人須適用指定權益、管理與罰則規定。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本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