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項:為保障外送員「外送員」定義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消費者、合作商家「合作商家」定義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之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外送平臺業者」定義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特制定本法。
項:前項所定權益保障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外送平臺業者」定義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與外送員「外送員」定義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4條第5項第4條第5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7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第10條第10條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1. 保險契約期間: (1)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2)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2.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3.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1年。 外送員連續逾3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及第21條至第25條第21條至第25條第21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8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1. 發生死亡災害。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第22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2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第23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第24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11條、第15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23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2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1. 違反第4條第5項、第12條第1項、第14條第3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或第20條第1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 違反第22條第1項、第2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3. 違反第5條第1項、第3項至第5項、第8條第3項、第9條或第10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22條第1項、第2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25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