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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交通安全管理規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115.09.09)

條目

15

新訂

15

藍色=新訂

第1條

新訂
項:本規則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2條第3項及公路法第79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
逐條說明

交通部為管理外送平臺業者及汽車貨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使其有效降低外送員違規駕駛行為及減少交通事故傷害,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爰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2條第3項及公路法第79條第5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新訂
項: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款:1. 業者: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3條第2款規定之外送平臺業者,或依公路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汽車貨運業者。
款:2. 外送員: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外送員。
逐條說明

1. 定明本規則之用詞定義。

2. 考量部分平臺業者,不具經營貨運業之資格,爰將受其委託經營貨運業務之汽車貨運業者,納入規範主體;另有關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6條所稱之第3人,如其性質上屬平臺業者、貨運業者,亦受本規則所規範。

第3條

新訂
項:業者對於外送員,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以降低違規駕駛行為及減少交通事故,並訂定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據以執行。
項: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送轄管公路監理機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
款:1. 設定合理外送員選用門檻。
款:2.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
款:3. 系統運行機制。
款:4. 辦理業者自主管理檢核項目。
款:5. 加強高風險外送員管理。
款:6. 重大交通事故通報及處理機制。
款:7. 外送員交通事故率之滾動檢討機制。
款:8. 成效評估及改善機制。
逐條說明

業者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訂定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並明定計畫應包含之事項,以確保整體管理措施具體可行。

第4條

新訂
項:業者應設定合理外送員選用門檻,於招募外送員時,應查詢駕駛紀錄,並確認外送員駕照及車輛狀態正常,且其駕照未有吊扣、吊銷或註銷等異常狀況。
逐條說明

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外送員資格狀態,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外送員同意,得透過監理服務網或洽公司所在地之監理機關查詢外送員駕駛紀錄,瞭解其有無酒駕、毒駕等紀錄,並確認駕照及車輛登記狀態之合法性及有效性。

第5條

新訂
項:業者應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1小時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對已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應要求其自加入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完成1小時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未完成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者,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項:前項交通安全教育訓練之內容及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款:1. 訓練教材內容,以交通部公路局製作之公版教材為限。但業者自行編製教材,並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款:2. 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目:(1)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5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者。
目:(2)未具前目資格者,業者應檢具其學經歷文件,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
逐條說明

1. 為提升外送員交通安全意識及駕駛行為,明定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並明定業者對於已從事外送工作者,亦應要求其定期接受訓練,以持續強化其安全觀念。

2. 為確保教育訓練品質,於第2項規範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師資資格等。

第6條

新訂
項:業者派單予外送員時,應符合下列系統運行機制:
款:1. 配送內容、路線規劃及取送地點之安排等,應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
款:2. 業者於外送員外送服務期間,如有通知之必要,應採不影響外送導航及工作資訊辨識之方式為之。但涉及緊急情形者,不在此限。
款:3. 業者應提供中文化之派單系統及相關工作資訊介面;其派單資訊、配送地址、導航圖資及其他與外送服務有關之資訊,應以中文或足以使外送員清楚辨識之方式呈現。
款:4. 業者應提供外送員合理接單審閱時間。
逐條說明

1. 鑑於部分外送平臺業者之派單內容,涉及運送不符合規定之物品,致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規定之虞,或有派送地點位於禁行機車路段等情形,易致外送員違規駕駛並增加交通事故風險,爰明定業者提供予外送員之訂單,其運送物品、取件地點及送達地點之安排,均應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以降低違規行為及交通事故發生之風險。

2. 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須持續依賴導航及工作資訊執行配送作業,為避免平臺業者以訊息通知、彈跳視窗、廣告內容或其他介面設計,影響相關資訊之顯示及辨識,致分散外送員注意力而增加行車風險,爰明定平臺業者如有通知之必要,應採不影響外送導航及工作資訊辨識之方式為之,以維護外送員行車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另通知方式亦應避免促使外送員於行進期間進行點擊、關閉、回應或其他操作,以維護行車安全及道路交通秩序;另考量天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情形,均有即時通知外送員之必要,爰涉及緊急情形者,不在此限。

3. 考量外送員執行配送作業時,須即時辨識派單資訊、配送地址、導航圖資及其他工作相關資訊,以利安全完成配送作業。倘系統介面、地址資訊或導航圖資以外文方式呈現,或有中文化不完整之情形,可能增加資訊辨識負擔,影響外送員對路況及工作資訊之判讀效率,進而增加行車風險,爰明定平臺業者應提供中文化之派單系統及相關工作資訊介面,並確保派單資訊、配送地址、導航圖資及其他與外送作業有關之文字資訊原則以繁體中文呈現,以提升資訊可讀性及外送作業安全。

4. 考量行車安全之實務需求,外送員於接收派單通知後,需尋得合法且適當之處所停靠路邊,爰規範業者應給予外送員合理接單審閱時間,俾利外送員能於安全靜止狀態下,詳閱接單資訊。

第7條

新訂
項:業者應依附表所列項目,每月至少辦理1次自主管理檢核,以確認其作業符合相關法令及本規則規定。
逐條說明

為落實業者內部管理責任,明定業者應依規定項目定期辦理自主管理檢核,以檢視其作業流程及管理措施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及本規則規定,並作為持續改善之依據。

第8條

新訂
項:業者對於外送服務期間有以下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之外送員,應依下列規定加強高風險外送員管理:
款:1. 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1次者,業者應採取適當之輔導或改善措施。
款:2. 外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應於接獲交通部公路局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安排其完成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目:(1)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達2次。
目:(2)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
項:前項運送安全講習之內容及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款:1. 講習內容應包括交通法規、防禦駕駛及駕駛道德,且時數不得少於4小時。
款:2. 講習教材內容,以交通部公路局提供之教材為限。但業者自行編製教材,並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後,不在此限。
款:3. 講師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5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
逐條說明

1. 為落實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3條規定,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並降低累積違規風險,明定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達一定次數者,業者即應採取管理措施。對於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達2次者,業者應依規定期限安排其參加運送安全講習,並於完成講習前,停止其提供外送服務,以強化管理效果。

2. 本規則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1條第5項、第33條、第35條、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2項及第3項、第53條第1項、第54條、第61條及第62條。

3. 為確保講習之品質,於第2項規範講習之內容、時數與師資資格等。

第9條

新訂
項: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遇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1目之重大交通事故時,業者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逐條說明

1. 業者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辦理事故通報;於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應即時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必要之處置措施。

2. 重大交通事故,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1目所定死亡人數3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合計10人以上,或受傷人數15人以上之道路交通事故。

第10條

新訂
項:業者應以外送員交通事故率低於一般機車交通事故率為目標,每年訂定外送員交通事故率相關管理策略,並就當年度與前1年度之外送員交通事故率,定期檢討及採取改善措施。
項:本規則所稱外送員交通事故率,指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之下列交通事故件數之總和,除以外送員總數計算之:
款:1. 造成人員當場或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死亡之事故。
款:2. 造成人員受傷或於事故發生24小時後死亡之事故。
逐條說明

1. 業者應對外送員交通違規及事故採取相關管理措施。

2. 明定外送員交通事故率之計算方式。

3. 考量外送員多數係使用機車作為運送工具,爰明定業者應以外送員交通事故率低於一般機車交通事故率為目標。

第11條

新訂
項:業者應每年至少辦理1次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之執行成效評估,並適時檢討及改善,以確保計畫有效執行及符合實際需求。
逐條說明

為確保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有效運作,業者應定期辦理執行成效檢核,並依檢核結果適時檢討及修正相關措施。

第12條

新訂
項:業者為查核外送員有無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應依下列程序與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資料比對:
款:1. 業者應按月將外送員及車輛名單清冊,送交公路監理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款:2. 公路監理機關就前款名單,查有重大交通違規者,通知業者提供該外送員之外送服務期間,並於比對確認違規行為發生於外送服務期間後,將違規資料提供業者。
項:業者告知外送員外送服務期間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時,應載明違規發生之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實。
逐條說明

1. 業者蒐集、處理及利用外送員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合法、特定目的及必要性原則,爰明定業者得為查核外送員是否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依規定程序與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資料比對。

2. 外送服務期間,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3條第7款規定,係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3. 為利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資料勾稽及確認外送員身分,爰明定業者應按月提供外送員及車輛名單清冊送交公路監理機關備查;名冊內容有異動時,亦應即時更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4. 為兼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交通違規資料之比對作業採分階段勾稽機制辦理,即由公路監理機關先通知涉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外送員名單,再由業者提供該等人員之外送服務期間資料,經公路監理機關比對確認違規行為係發生於外送服務期間後,始提供相關違規資料予業者。

5. 為保障外送員知悉其違規事實及後續權益,爰明定業者通知外送員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時,應載明違規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實。

第13條

新訂
項:業者違反第5條、第8條規定者,分別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4條第2項、第24條第5項第2款規定處罰。
項:業者違反第5條及第8條以外之規定者,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處罰。
逐條說明

1. 明定本規則各條文罰則。

2. 本規則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均係依公路法第79條授權訂定,故其義務主體、處罰對象為具汽車貨運業資格之業者。

第14條

新訂
項:本規則所定管理、處罰及其他相關事項,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
逐條說明

本規則相關事項,得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以利業務執行。

第15條

新訂
項: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逐條說明

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