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交通部為管理外送平臺業者及汽車貨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使其有效降低外送員違規駕駛行為及減少交通事故傷害,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爰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2條第3項及公路法第79條第5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法規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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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管理外送平臺業者及汽車貨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使其有效降低外送員違規駕駛行為及減少交通事故傷害,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爰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2條第3項及公路法第79條第5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1. 定明本規則之用詞定義。
2. 考量部分平臺業者,不具經營貨運業之資格,爰將受其委託經營貨運業務之汽車貨運業者,納入規範主體;另有關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6條所稱之第3人,如其性質上屬平臺業者、貨運業者,亦受本規則所規範。
業者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訂定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並明定計畫應包含之事項,以確保整體管理措施具體可行。
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外送員資格狀態,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取得外送員同意,得透過監理服務網或洽公司所在地之監理機關查詢外送員駕駛紀錄,瞭解其有無酒駕、毒駕等紀錄,並確認駕照及車輛登記狀態之合法性及有效性。
1. 為提升外送員交通安全意識及駕駛行為,明定業者對於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並明定業者對於已從事外送工作者,亦應要求其定期接受訓練,以持續強化其安全觀念。
2. 為確保教育訓練品質,於第2項規範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師資資格等。
1. 鑑於部分外送平臺業者之派單內容,涉及運送不符合規定之物品,致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規定之虞,或有派送地點位於禁行機車路段等情形,易致外送員違規駕駛並增加交通事故風險,爰明定業者提供予外送員之訂單,其運送物品、取件地點及送達地點之安排,均應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以降低違規行為及交通事故發生之風險。
2. 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須持續依賴導航及工作資訊執行配送作業,為避免平臺業者以訊息通知、彈跳視窗、廣告內容或其他介面設計,影響相關資訊之顯示及辨識,致分散外送員注意力而增加行車風險,爰明定平臺業者如有通知之必要,應採不影響外送導航及工作資訊辨識之方式為之,以維護外送員行車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另通知方式亦應避免促使外送員於行進期間進行點擊、關閉、回應或其他操作,以維護行車安全及道路交通秩序;另考量天然災害或其他緊急情形,均有即時通知外送員之必要,爰涉及緊急情形者,不在此限。
3. 考量外送員執行配送作業時,須即時辨識派單資訊、配送地址、導航圖資及其他工作相關資訊,以利安全完成配送作業。倘系統介面、地址資訊或導航圖資以外文方式呈現,或有中文化不完整之情形,可能增加資訊辨識負擔,影響外送員對路況及工作資訊之判讀效率,進而增加行車風險,爰明定平臺業者應提供中文化之派單系統及相關工作資訊介面,並確保派單資訊、配送地址、導航圖資及其他與外送作業有關之文字資訊原則以繁體中文呈現,以提升資訊可讀性及外送作業安全。
4. 考量行車安全之實務需求,外送員於接收派單通知後,需尋得合法且適當之處所停靠路邊,爰規範業者應給予外送員合理接單審閱時間,俾利外送員能於安全靜止狀態下,詳閱接單資訊。
為落實業者內部管理責任,明定業者應依規定項目定期辦理自主管理檢核,以檢視其作業流程及管理措施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及本規則規定,並作為持續改善之依據。
1. 為落實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3條規定,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並降低累積違規風險,明定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達一定次數者,業者即應採取管理措施。對於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達2次者,業者應依規定期限安排其參加運送安全講習,並於完成講習前,停止其提供外送服務,以強化管理效果。
2. 本規則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1條第5項、第33條、第35條、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2項及第3項、第53條第1項、第54條、第61條及第62條。
3. 為確保講習之品質,於第2項規範講習之內容、時數與師資資格等。
1. 業者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辦理事故通報;於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應即時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必要之處置措施。
2. 重大交通事故,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1目所定死亡人數3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合計10人以上,或受傷人數15人以上之道路交通事故。
1. 業者應對外送員交通違規及事故採取相關管理措施。
2. 明定外送員交通事故率之計算方式。
3. 考量外送員多數係使用機車作為運送工具,爰明定業者應以外送員交通事故率低於一般機車交通事故率為目標。
為確保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有效運作,業者應定期辦理執行成效檢核,並依檢核結果適時檢討及修正相關措施。
1. 業者蒐集、處理及利用外送員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合法、特定目的及必要性原則,爰明定業者得為查核外送員是否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而依規定程序與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資料比對。
2. 外送服務期間,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3條第7款規定,係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3. 為利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資料勾稽及確認外送員身分,爰明定業者應按月提供外送員及車輛名單清冊送交公路監理機關備查;名冊內容有異動時,亦應即時更新,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4. 為兼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交通違規資料之比對作業採分階段勾稽機制辦理,即由公路監理機關先通知涉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外送員名單,再由業者提供該等人員之外送服務期間資料,經公路監理機關比對確認違規行為係發生於外送服務期間後,始提供相關違規資料予業者。
5. 為保障外送員知悉其違規事實及後續權益,爰明定業者通知外送員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時,應載明違規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實。
1. 明定本規則各條文罰則。
2. 本規則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均係依公路法第79條授權訂定,故其義務主體、處罰對象為具汽車貨運業資格之業者。
本規則相關事項,得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以利業務執行。
明定本規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