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項:本規則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2條第3項及公路法第79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
法規專區
全文
項:本規則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2條第3項及公路法第79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
項: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款:1. 業者: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3條第2款規定之外送平臺業者,或依公路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汽車貨運業者。
款:2. 外送員: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外送員。
項:業者對於外送員,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以降低違規駕駛行為及減少交通事故,並訂定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據以執行。
項: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送轄管公路監理機關備查;其有變更者,亦同:
款:1. 設定合理外送員選用門檻。
款:2.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
款:3. 系統運行機制。
款:4. 辦理業者自主管理檢核項目。
款:5. 加強高風險外送員管理。
款:6. 重大交通事故通報及處理機制。
款:7. 外送員交通事故率之滾動檢討機制。
款:8. 成效評估及改善機制。
項:業者應設定合理外送員選用門檻,於招募外送員時,應查詢駕駛紀錄,並確認外送員駕照及車輛狀態正常,且其駕照未有吊扣、吊銷或註銷等異常狀況。
項:業者應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1小時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對已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應要求其自加入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完成1小時之交通安全教育訓練;未完成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者,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項:前項交通安全教育訓練之內容及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款:1. 訓練教材內容,以交通部公路局製作之公版教材為限。但業者自行編製教材,並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款:2. 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目:(1)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5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者。
目:(2)未具前目資格者,業者應檢具其學經歷文件,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
項:業者派單予外送員時,應符合下列系統運行機制:
款:1. 配送內容、路線規劃及取送地點之安排等,應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
款:2. 業者於外送員外送服務期間,如有通知之必要,應採不影響外送導航及工作資訊辨識之方式為之。但涉及緊急情形者,不在此限。
款:3. 業者應提供中文化之派單系統及相關工作資訊介面;其派單資訊、配送地址、導航圖資及其他與外送服務有關之資訊,應以中文或足以使外送員清楚辨識之方式呈現。
款:4. 業者應提供外送員合理接單審閱時間。
項:業者應依附表所列項目,每月至少辦理1次自主管理檢核,以確認其作業符合相關法令及本規則規定。
項:業者對於外送服務期間有以下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之外送員,應依下列規定加強高風險外送員管理:
款:1. 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1次者,業者應採取適當之輔導或改善措施。
款:2. 外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應於接獲交通部公路局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安排其完成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目:(1)半年內發生重大交通違規行為達2次。
目:(2)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
項:前項運送安全講習之內容及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款:1. 講習內容應包括交通法規、防禦駕駛及駕駛道德,且時數不得少於4小時。
款:2. 講習教材內容,以交通部公路局提供之教材為限。但業者自行編製教材,並報經交通部公路局審查同意後,不在此限。
款:3. 講師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5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
項: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遇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1目之重大交通事故時,業者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項:業者應以外送員交通事故率低於一般機車交通事故率為目標,每年訂定外送員交通事故率相關管理策略,並就當年度與前1年度之外送員交通事故率,定期檢討及採取改善措施。
項:本規則所稱外送員交通事故率,指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之下列交通事故件數之總和,除以外送員總數計算之:
款:1. 造成人員當場或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死亡之事故。
款:2. 造成人員受傷或於事故發生24小時後死亡之事故。
項:業者應每年至少辦理1次外送交通危害防止計畫之執行成效評估,並適時檢討及改善,以確保計畫有效執行及符合實際需求。
項:業者為查核外送員有無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應依下列程序與公路監理機關進行資料比對:
款:1. 業者應按月將外送員及車輛名單清冊,送交公路監理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款:2. 公路監理機關就前款名單,查有重大交通違規者,通知業者提供該外送員之外送服務期間,並於比對確認違規行為發生於外送服務期間後,將違規資料提供業者。
項:業者告知外送員外送服務期間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時,應載明違規發生之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實。
項:業者違反第5條、第8條規定者,分別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24條第2項、第24條第5項第2款規定處罰。
項:業者違反第5條及第8條以外之規定者,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處罰。
項:本規則所定管理、處罰及其他相關事項,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局辦理。
項: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