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第1點修正項項: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7條及第8條之訓練,建立勞工健康服務舊條文差異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護理人員及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單位)管理機制,確保訓練品質,提升訓練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點第3點修正項項:本要點所稱訓練,指本規則第7條(以下簡稱專業訓練)、第8條(以下簡稱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項項:前項訓練之類別及對象如下,並應符合本規則第7條規定:目目:(1)醫師。目目:(2)護理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及公共衛生師。新增條文本段為新增內容
點第6點未修正項項:認可訓練機構於辦理第三點之訓練時,應於15日前將下列文件,登錄至職安署建置之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教育訓練系統),並函請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目目:(1)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如附表5)。目目:(2)訓練課程表(格式如附表6)。目目:(3)講師名冊(格式如附表7)。目目:(4)受訓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8)及其資格證明。查看附表8項項:前項文件有變動者,應將更新事項於開訓前1日,依前項規定辦理登錄及備查。項項:第1項文件於執行訓練過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需變動者,應將更新事項於事實發生後24小時內,依第1項規定辦理登錄及備查。
點第8點修正項項:認可訓練機構於專業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目目:(1)於當期課程結束之翌日起10日內,至教育訓練系統登錄受訓人員之下列資料:項項:1、簽到(簽退)紀錄。項項:2、實習或實作之報告書審核結果(格式如附表9)。查看附表9目目:(2)對於已完成專業訓練且未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之受訓人員,辦理結訓測驗相關事項。目目:(3)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8條第3項及第4舊條文差異至第5項規定,辦理結訓測驗及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如附表10)等相關事項;對於測驗不合格者之重新測驗,亦同。查看附表10目目:(4)將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格式如附表11)登錄至教育訓練系統,並函送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查看附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