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專區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修正(115.08.31)

對照

5

修正

3

新增

0

未修正

2

橘色=修改藍色=新增灰色=未修正

第1點

修正
項: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7條及第8條之訓練,建立人員之訓練機構(單位)管理機制,確保訓練品質,提升訓練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3點

修正
項:本要點所稱訓練,指本規則第7條(以下簡稱專業訓練)、第8條(以下簡稱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
項:前項訓練之類別及對象如下,並應符合本規則第7條規定:
目:(1)醫師。
目:

第4點

未修正
項:申請認可辦理前點訓練之機構(單位),其資格、應檢附文件及特別規定,如附表1。
項:前點訓練課程之講師資格,依附表2至附表4規定。

第6點

未修正
項:認可訓練機構於辦理第三點之訓練時,應於15日前將下列文件,登錄至職安署建置之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教育訓練系統),並函請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目:(1)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如附表5)。
目:(2)訓練課程表(格式如附表6)。
目:(3)講師名冊(格式如附表7)。
目:(4)受訓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8)及其資格證明。
項:前項文件有變動者,應將更新事項於開訓前1日,依前項規定辦理登錄及備查。
項:第1項文件於執行訓練過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需變動者,應將更新事項於事實發生後24小時內,依第1項規定辦理登錄及備查。

第8點

修正
項:認可訓練機構於專業訓練完成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目:(1)於當期課程結束之翌日起10日內,至教育訓練系統登錄受訓人員之下列資料:
項:1、簽到(簽退)紀錄。
項:2、實習或實作之報告書審核結果(格式如附表9)。
目:(2)對於已完成專業訓練且未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之受訓人員,辦理結訓測驗相關事項。
目:(3)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8條第3項項規定,辦理結訓測驗及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如附表10)等相關事項;對於測驗不合格者之重新測驗,亦同。
目:(4)將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格式如附表11)登錄至教育訓練系統,並函送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