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第3點新訂項項:違反本法第46條第2項規定之案件,主管機關得併就罰鍰及講習處分,參考格式1予以裁處,並送達受講習人。查看格式1項項:受講習人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時接受講習者,應於接受講習之當日以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講習實施單位同意延期。但因故無法於事前報請講習實施單位同意者,應於講習日後3日內,敘明理由報請講習實施單位同意。
點第4點新訂項項:講習時數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目目:(1)數位講習:受講習人至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完成網路講習課程,並取得認證時數,計2小時。目目:(2)實體講習:職災案例分析,包括作業前、作業中、作業後應遵守之法規或安全措施事項,計1小時。項項:受講習人接受講習完成,由講習實施單位以公文書發給證明(如格式2)。查看格式2
點第5點新訂項項:受講習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依第三點第1項所定講習處分之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項項:受講習人逾講習處分指定時間30分鐘始抵達指定地點者,講習實施單位得拒絕其接受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