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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講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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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行政規則/要點
完整條文
6 個條文
訂定日期
115.07.01
施行日期
115.07.01

全文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講習實施要點

第1點

項: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2項規定之講習,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項:本要點所稱受講習人,指違反本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項災害之操作人員。

項:本要點所稱講習實施單位,指前項所定災害事實發生地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

第3點

項:違反本法第46條第2項規定之案件,主管機關得併就罰鍰及講習處分,參考格式1予以裁處,並送達受講習人。

項:受講習人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時接受講習者,應於接受講習之當日以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講習實施單位同意延期。但因故無法於事前報請講習實施單位同意者,應於講習日後3日內,敘明理由報請講習實施單位同意。

第4點

項:講習時數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款:(1)數位講習:受講習人至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完成網路講習課程,並取得認證時數,計2小時。

款:(2)實體講習:職災案例分析,包括作業前、作業中、作業後應遵守之法規或安全措施事項,計1小時。

項:受講習人接受講習完成,由講習實施單位以公文書發給證明(如格式2)。

第5點

項:受講習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依第三點第1項所定講習處分之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

項:受講習人逾講習處分指定時間30分鐘始抵達指定地點者,講習實施單位得拒絕其接受講習。

第6點

項:受講習人拒不接受講習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按次處罰,至其接受講習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