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點
項: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認可作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登錄至職安署指定之網路系統:
目:(1)申請表(如附件)。
目:(2)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
目:(3)安全衛生推廣績效證明文件。
目:(4)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目:(5)負責人、理事、監事、辦訓行政業務人員與專責輔導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項:前項第5款所定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占全體人員1/3以上:
目:(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1年以上。
目:(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
項:屆期重新申請認可或依訓練規則第42-1條第1項規定申請認可者,免附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