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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十二點及第六點附件修正(115.06.29)

對照

2

修正

2

新增

0

橘色=修改藍色=新增

第6點

修正
項: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認可作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登錄至職安署指定之網路系統:
目:(1)申請(如附件)。
目:(2)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
目:(3)安全衛生推廣績效證明文件。
目:(4)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目:(5)負責人、理事、監事、辦訓行政業務人員與專責輔導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項:前項第5款所定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占全體人員1/3以上:
目:(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1年以上。
目:(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1年以上。
項:屆期重新申請認可或依訓練規則第42-1條第1項規定申請認可者,免附第1項第4款及第5款之文件。

第12點

修正
項:認可訓練單位有訓練規則第38條或第39條所定情形,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由本部依本法第48條及訓練規則第40條第1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項: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認可訓練單位,應自撤銷或廢止起15日內,將訓練規則第29條規定之電子檔移送本部,並登錄至職安署指定之網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