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第2點修正項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認有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應即參考格式1、格式2擬具職安法或勞檢舊條文差異1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處分書稿,連同有關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後,送達受處分人。查看格式1查看格式2
點第6點修正項項:處分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違反依職安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之多項不同法條,而屬同一違法態樣者,罰鍰金額得就違反法條數,逐一累加至最高罰鍰金額;屬不同違法態樣者,應分別處罰舊條文差異舊條文未列此文字。
點第7點未修正項項: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小、性質、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次數等,規定如附表。但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之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有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之情形者,亦得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查看第7點附表修法理由本點未修正。
點第8點修正項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49條規定,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以罰鍰者,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舊條文差異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目目:(1)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1舊條文差異3、格式4)。查看格式1查看格式4目目:(2)違反職安法致發生第37條第2項之職業災害(處分書稿參考格式5)。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並應公布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舊條文差異職業病、死亡或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之職業災害(處分書稿參考格式5)。查看格式5修法理由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修正公布事項及職業災害資訊。
點第10點新增項項:有關第七點附表涉及違反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事業單位為對象,自違反規定之日往前回溯3年內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但該期間內跨越本要點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修正生效之日者,罰鍰金額應併計本要點修正生效前最後1次之罰鍰金額及本要點修正生效後累計違反次數計算之罰鍰金額。新增條文本段為新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