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專區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修正(115.07.01)

對照

7

修正

4

新增

2

未修正

1

橘色=修改藍色=新增灰色=未修正

第2點

修正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認有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規定之行政罰案件,應即參考格式法處分書稿,連同有關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後,送達受處分人。

第3點

修正
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罰鍰處分之繳納期限為送達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原處分機關應參考格式擬具罰鍰催繳通知書稿催繳之。

第6點

修正
處分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違反依職安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之多項不同法條,而屬同一違法態樣者,罰鍰金額得就違反法條數,逐一累加至最高罰鍰金額

第7點

未修正
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小、性質、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次數等,規定如附表。但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之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有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之情形者,亦得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
修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第8點

修正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安法第49條規定,,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1)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格式4)。
(2)違反職安法致發生
修法理由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修正公布事項及職業災害資訊。

第9點

新增

第10點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