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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最新公布完整條文

類別
法規命令/施行細則
完整條文
20 個條文
訂定日期
115.06.26
施行日期
115.07.21

第1章

總則

第1條

項:本細則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項:本法所定報酬,不包括消費者、合作商家或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之小費、實物及其他非屬勞務對價之給與。

第3條

項:本法所定外送服務期間,以分鐘為單位。未滿三十秒者,不計;三十秒以上者,以1分鐘計。

第2章

外送員權益保障

第4條

項: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規定計算所得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最低金額,應先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2位,再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1位為止。

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公告調整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保障金額,應依前1年度保障金額乘以每年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調升比率後,先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2位,再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1位為止。

第5條

項: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規定提供外送員報酬明細表,得以紙本、電子傳送或其他外送員可保存及輸出資料之方式為之。

第6條

項:外送員死亡時,外送平臺業者應結清報酬,並給付其民法所定遺產繼承人。

第7條

項:本法所定預估報酬,包括基本報酬及獎金;其應分別揭示,不得僅以合計金額揭示之。

第8條

項:本法所定取送商品地點,其內容應包括地址、樓層及抵達區域或其他足以識明送達地點之資訊。

項:前項所稱抵達區域,指外送員須完成交付商品地點之特定區域,包括大樓管理室、會議室、辦公室、停車場、警衛亭或其他相當之區域。

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建置適當欄位提供消費者確實填寫其指定送達地點。如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員之送達地點資訊與實際情形不符,外送平臺業者於證明無故意過失之行為後,視為已明確告知外送員商品送達地點之重要資訊。

第9條

項:本法所定其他相關重要資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款:1. 具公信力之地圖應用程式計算之行車路線及預估行車里程。

款:2. 訂單預估完成時間。

款:3. 消費者付費方式。

款:4. 商品之內容物及數量。

第10條

項: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項: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規定,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決定之理由,應提供事實要旨予外送員,並負舉證責任;該事證如涉及保護檢舉人或相關第3人之隱私及安全者,得遮蔽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

第11條

項: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規定公開揭示申訴制度之處理時間如下:

款:1. 依本法規定受理之申訴:處理時間自受理案件之次日起算,最長不得逾21日。

款:2. 依本法規定受理之申訴:處理時間自受理案件之次日起算,最長不得逾40日。

第12條

項: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規定設立獨立處理小組,其運作及相關事項,得委託非營利之民間團體辦理。

項:經獨立處理小組認定外送員申訴成立者,外送平臺業者如無正當理由,應尊重獨立處理小組之判斷。

項:外送平臺業者應公開揭示本法所定獨立處理小組成員之名冊;其成員有變動時,亦同。

第13條

項:本法所稱連續逾3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指自外送員完成每日最後一筆訂單之次日零時起算,連續3日未再完成任何一筆訂單之情形。但於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規定停止營業之期間,不予計入。

第14條

項:外送員依本法規定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款:1. 申請條件:外送員已繳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並於當月份提供外送服務者,得向該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該月份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款:2. 檢附繳費證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規定由職業工會所掣發之收據,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第10條規定繳納保險費之證明。

款:3. 申請期限:自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月份之次月1日起算1年內。

項:前項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應自外送員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支付。

第3章

外送平臺管理

第15條

項:外送平臺業者有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其於非停止營業區域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該訂單所示領取或送達商品之行車路線,不得經過已停止營業之區域。

第16條

項:本法、及所定有關機關,為本法所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17條

項:本法所稱應於8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指外送平臺業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8小時內,應向職業災害事實發生地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第4章

附則

第18條

項: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機關如下:

款:1. 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及規定之處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款:2. 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或規定之處罰,由經濟主管機關為之。

款:3. 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及有關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由交通主管機關為之。

款:4. 執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及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19條

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2章外送員權益保障、第3章外送平臺管理及第4章罰則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20條

項:本細則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