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項:本辦法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法規專區
全文
項:本辦法依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項:外送員依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其經濟補償由外送平臺業者按其服務年資1次給付,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報酬為限;其基準如下:
款:1. 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報酬。
款:2. 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項:前項所稱服務年資,指外送員自外送服務契約成立之日起,至依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當日止,實際提供外送服務之總時數,除以每日8小時換算為服務年資日數,再將服務年資日數除以245日換算為服務年資。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滿1日者,以1日計。
項:第1項所稱平均報酬,指外送員依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報酬總額,除以六計算所得之金額;外送員提供服務未滿6個月者,依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所得報酬總額,除以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日數再乘以30日計算所得之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整數為止。
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員依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後60日內,發給經濟補償。
項: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發給經濟補償,應給付至外送員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法定清償方式為之。
項: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