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2
臺灣職安卡與營造作業安全訓練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2自116年7月1日施行,作業人員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前要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合格者發給臺灣職安卡結訓證明。整理免訓條件、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與免費課程。
- 施行日期
- 116年7月1日
- 適用對象
- 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的作業人員
- 在職教育訓練
- 每3年至少3小時
法規重點
116年7月1日起,進工地前要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2規定,雇主應在作業人員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前,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營造作業安全訓練。這一條自116年7月1日施行,同次修正的其他條文自115年7月1日施行。
訓練合格發給臺灣職安卡結訓證明
第11條之2的修正理由寫明: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從事作業的人員,接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合格者,發給臺灣職安卡結訓證明。
已受特定法定訓練者免訓
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4條、第5條、第7條或第10條等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不受第11條之2限制。這四條依序是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以及擋土支撐、露天開挖、模板支撐等營造作業主管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合格,可免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5項:新僱勞工、變更工作的在職勞工,以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等工作者,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經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合格者,得免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此項自115年7月1日施行。
營造作業人員每3年至少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第1項第12款把營造作業人員列為應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的對象,第19條規定時數為每3年至少3小時。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也應接受這項在職教育訓練。
常見問題
- 臺灣職安卡新制什麼時候開始?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2自116年7月1日施行。從這天起,雇主應在作業人員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安全訓練。
- 哪些人不用另外上營造作業安全訓練?
- 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4條、第5條、第7條或第10條等規定受訓的人員,例如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與營造作業主管。
- 有營造作業安全訓練,還要上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嗎?
- 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已經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合格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5項,得免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受訓之後還要回訓嗎?
- 營造作業人員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第1項第12款的在職教育訓練對象,依第19條每3年至少要接受3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內容整理日期:。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行政院公報公布內容為準。